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九江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三条
九江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30个不得”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九江理工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4706
第五条
办学地点:江西省九江经开区(出口加工区)汇源路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独立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资格的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校。
第八条
学校概况:九江理工职业学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具备统招资格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明德 达理 尚学 精工”的校训,弘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学校坐落于素有“物华天宝”“七省通衢”之誉的历史文化名城——江西省九江市区,依山傍水,风景如画,东临鄱(阳)湖,南望庐山,西眺(庐山)西海,北据长江。深厚的人文沃土,滋养了一代又一代如陶渊明、黄庭坚、陈寅恪等中国文化史上的耀眼明星,名副其实坐拥名山、名水、名人、名城,是求学、创业、生活的理想之地。学校背倚庐山秀色,毗邻八里湖畔,传承白鹿洞书院治学精神,地处长江教育创新带,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高铁站、机场近在咫尺。
校园占地面积166667.5平方米。建有教学大楼、科技大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超市、实训中心等23栋现代化教学设施。图书馆藏纸质图书、电子图书60万余册,藏书丰富、信息量大,设有图书借阅室、期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建有校内实验实训中心25个,校外实践实习基地60个,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产学研结合、工学交替搭建了大学科技园平台。
学校专业设置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按照专业基础相通,技术领域相近,职业岗位相关,教学资源共享的原则,构建了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经济管理、人文艺术等特色专业集群,并充分发挥专业群的聚集效应,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与创新创业教育,凝练学科方向,形成了以工科为主干,管理、信息工程、艺术等多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学校不断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现拥有一支结构合理,有各专业博士、硕士、教授和教授级高工等素质优良的专、兼职师资队伍,部分人才曾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部分人才曾主持承担国家科技部“十五”科技攻关引导计划项目、国家“863”攻关引导计划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示范工程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等重大科技项目;部分人才为江西省主要学科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江西省赣鄱英才“555”工程首批专家、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上承九江千年之文脉,下启高等职业教育之典范。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将朝着建设一所规模适度、省内先进、全国有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的发展定位而奋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招生政策及招生方案,对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我校不预留招生计划,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招生计划,以及调减回来的其他招生类别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不点招”“不收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学校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考虑考生综合素质,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科录取原则:考生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则可作退档处理;生源不足情况下实行网上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省市,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录取,依此类推。
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报考外语类的英语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其他文史类的语文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理工类的数学较高者优先录取。对招生政策特殊的省份,以当地招生政策为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科专业录取原则: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使用各省相应专业的统考或联考成绩进行参照录取,即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线,若生源所在省设定了投档录取规则,则遵循生源省份相关规则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若生源所在省份未设定投档规则,则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同分者按高考文化总分排序录取,如文化总分依然相同,则按语文、数学、英语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我校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学校均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各省招办有相关规定的则按照属地省份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可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鉴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进行各类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录取原则若与教育部、各省市录取原则有冲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录取政策为准。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及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新生入校后我校组织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或与联考成绩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发现入学资格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上述所有违规行为将报送给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
第七章 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后有特殊原因需办理退学退费的,按照省教育厅《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了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评审的程序:个人申请、班级评议、院部评定、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审核,报教育厅批准。
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8000元/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人
(三)国家助学金:一等每学年4400元/人,二等每学年3300元/人,三等每学年2200元/人,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家庭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时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
(五)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在校生、毕业生、退役士兵、直招士官可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大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按照当年的学费标准及国家政策执行。
(六)学校每年在学费收入中提取5%,用于校内奖学金、勤工俭学、助学金等。
同时每位在校大学生可享受国家城镇医疗保险福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我校与各省(市、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电话:0792-2166888,招生咨询电话:0792-2166777
官方QQ:167618696
学校网址:www.jjlge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