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理工职业学院
学生军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教育部和总参、总政2006年新修订颁发的《普通高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中规定:“军事课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计划,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目的:通过组织大学生军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大学生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应急能力、增强自救互救技能。
第三条 军训作为我院学生的必修课程,安排在新生入学时实施。学生军训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占2个学分。军训如同在校学习,凡违反了军训规定者,即违反了校规校纪,按我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关于免修免考、缓训重修的规定
第四条 办理免修免考、缓训和重修事宜,由各系负责。学生因残疾或因严重疾病后遗症不能参加军训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材料,报所在系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参加特定军训课目的训练,不得免修。需要缓训者,批准的办法同上。缓训的学生要确保随下一年级新生补修。对既无充分的证明材料、又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军训的学生,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根据参训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综合情况评定考核成绩。考核合格者颁发《高等学校军事训练证书》,并计入学期成绩,不合格者第二年随下一年级新生进行重修。
第三章 军训守则
第六条 学生在军训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军事化管理,虚心学习部队的好思想、好作风和好传统。军训期间,要开展四讲活动,即“讲纪律、讲团结、讲文明、讲风格”。
第七条 军训期间,学生认真遵守以下《学生军训守则》:
1、服从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
2、勇敢顽强,吃苦耐劳,积极参加训练,不断提高素质。
3、遵守军队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守纪律。
4、认真执行各项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5、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6、讲文明礼貌,尊重领导、老师和教练员,团结互助,爱护集体荣誉。
7、军训期间严禁吸烟。
第四章 军训期间日常规则
第八条 军训期间,学生要认真遵守以下《请假销假制度》:
1、参训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2、请假一日以内的,必须由带队老师及带队教官批准;请假两日以上的,一律由军训领导小组审批。
3、学生外出时,需持请假批准条,由领导逐级交待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4、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销假。未经批准,超假、逾假不归者,应予追究。
第九条 军训期间,学生要遵守以下《军容风纪规定》:
1、军训期间必须统一着装。
2、男同学不准留长发,女同学不准戴耳环、项链,不准描眉、涂口红。
3、举止端正,姿态良好,行走时不准搭肩挽臂。
4、对不符合军容风纪的同学要当场纠正,学生要服从命令,立即改正,不得无理取闹。
第十条 军训期间,学生要认真遵守以下《营区秩序特别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2、严格遵守训练场纪律。在训练场上,口令就是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准顶撞教官;不得无故旷课,小病大作,无病呻吟,随意到医务室索要病假条。
3、爱护公物和营区环境,严禁乱扔废弃物、乱丢垃圾、乱涂乱画等。
4、在营区内不得聚众喧哗哄闹,不得在训练场、饭堂发嘘声、起哄、鼓倒掌。
5、在用水、洗澡、就餐、就寝、就医等方面,要讲文明、讲礼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第五章 军训表彰
第十一条 军训期间,为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参训人员的积极性,圆满完成军训任务,对军训期间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1、设立“军训先进集体”奖
根据各系新生参加各项训练的情况及考勤情况,评定“军训先进集体”,并授予奖旗。
2、设立军训汇操奖
根据军训汇操的情况,评选出军训汇操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并授予奖旗。
3、设立“军训积极分子”奖
根据《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学生手册》规定的标准,由各系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评选出“军训积极分子”。
第十二条 各奖项评选条件
1、军训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体参训人员热情高,团结互助,好人好事多。
(2)组织纪律性强,一切行动听指挥;出勤率高,无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爱护训练器材;尊重教官;重视安全工作,未发生任何事故。
(3)训练刻苦认真,不怕脏、不怕累,训练成绩突出;队列动作整齐准确,内务整齐、干净。
2、根据汇操当天的情况,评选出军训汇操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并授予奖旗。单项训练(汇操)奖评选条件:
(1)全体参训人员准时参加会操,无迟到、缺席等现象。
(2)精神面貌良好,服装整洁规范。
(3)队列整齐,动作规范有力,口号响亮。
3、军训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对军训工作思想重视,训练自觉性高,团结同学,积极主动。
(2)组织纪律性强,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整个训练期间无迟到、无早退、无旷课,尊重教官,无安全事故。
(3)训练中刻苦认真,训练成绩突出,动作准确,内务保持整洁。
第十三条 先进个人由军事教官、带队老师和班级同学推荐的综合情况确定,各系组织评定并报军训领导小组。先进集体由军训领导小组和军事教官根据军训期间的综合表现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