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帮助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残疾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相关制度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残疾学生保障实施的原则:
(一)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从解决学生实际问题出发,保障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形成合力,日常工作中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关心关怀残疾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等。
(三)坚持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四)营造关爱和谐的校园环境,杜绝歧视现象。
第四条 学校充分保障残疾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校园内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并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性和需要,为残疾学生平等地参与校园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凡有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歧视残疾学生,拒绝帮扶甚至欺凌残疾学生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录取符合标准的残疾学生。
第六条 残疾学生因残疾问题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残疾学生因残疾问题不能顺利完成军训、体育或其它课程学习考核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具体按《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残疾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或有其它特殊困难的,除享受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外,可以申请学费减免,参照《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关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学校为残疾学生的校园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在校园内的主要公共场所建设无障碍设施,为残疾学生所在的班级安排便利的上课地点,为残疾学生安排入住无障碍宿舍。
第十条 学校关心关注残疾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积极为残疾学生的康复提供帮助,面向残疾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为残疾学生的就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重点帮扶,鼓励和扶持残疾学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残疾学生档案,动态记录残疾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业情况、身心健康状况、已享受资助政策等,为更好地保障残疾学生权益提供参考和支持。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残疾学生“一对一”帮扶制度,各院系为每一名残疾学生设立一个帮扶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同宿舍同学组成,在学习、生活、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等各个方面为残疾学生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