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考场不规范行为,监考人员须及时劝告和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定座位就座;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试中东张西望;
(四)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五)宣布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卷或不在座位等待收卷而随意走动;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二条 下列行为之一且劝告无效的,视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考试成绩无效,可参加补考:
(一)劝告后不按规定座位就坐;
(二)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三)用各种示意或动作相互传递考试信息;
(四)为他人获取考试信息提供方便,包括将答卷或草稿纸有意移向邻座、向后排竖起或他人拿取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不加阻止;
(五)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视为具备考试作弊的主观故意,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可以参加重修: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电子设备;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其他协同作弊;
(三)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第四条 托人替考和代人考试者,以严重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予以取消,不得参加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重修。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两次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要求教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按第三条处理。
第七条 考试后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修改、补答或替换待评答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后发现的作弊行为,视情节,依第三条或第四条处理。
第八条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旷考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但可以重修。
第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立即中止其考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九江理工职业学院考试情况登记表》或写成书面材料,由两位监考员共同签名后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交考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须及时连同物证向考生所在院系作书面报告。
第十条 违纪作弊事实记录和相关材料经考生所在院系核实、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汇总填入《九江理工职业学院考生违纪记录一览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对违纪作弊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定或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受违纪作弊处分者,需向所在院系提出重修或重考申请,经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修或重考该门课程。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隐瞒不报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